关于办理2008年生源地贷款的通知
 
关于办理2008年生源地贷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18     访问次数:

2008年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8月18日开始办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号79号),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8月18日开始办理。
  ※ 生源地贷款的性质
  生源地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发放贷款,由学生所在学校对学生贷款资格进行认定,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贷款手续,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办理结算的商业性贷款。
  ※ 生源地贷款的对象
  江苏省籍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全日制本专科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2008年录取的新生),符合贷款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学校(新生向所在高中,老生向所在大学)申请生源地贷款,并取得学校出具的贷款证明。
  ※ 生源地贷款的条件
  生源地贷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内;(4)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 生源地贷款的借款人
  生源地贷款由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负有连带还款责任。学生为孤儿或家长没有公民权的,可在其亲属、同学、老师或邻居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纪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 生源地贷款必须具备的材料
  新生: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新生报到须知、所在高中出具的贷款证明、家庭户口薄、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学生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原件待其核实后退还本人)。
  在校生:有效的学生证、所在高校出具的贷款证明、家庭户口薄、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学生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原件待其核实后退还本人)。
  特别提醒:在领取贷款申请表前,学生本人必须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邮局)开立卡折合一活期储蓄账户(开户为免费),并预存5元至该账户(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助学贷款汇划至学校账户时的手续费,不得支取,如因手续费不足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汇付,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收据可在贷款汇付后向当地邮储银行索取)。
  ※ 生源地贷款的额度、利息和期限
  生源地贷款仅限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多不超过6000元。学生获得贷款后,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规定的日期,统一向学生所在高校指定的收费账户汇款。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支付,毕业以后(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生源地贷款的期限,按贷款时至毕业的年限加10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4年。
  ※ 生源地贷款的时间和地点
  符合以上贷款条件的学生,从8月18日——9月30期间,携带贷款必须的材料,与共同借款人一起,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办理贷款手续,签订贷款合同,领取贷款回执。具体贷款流程及要求,请向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
  ※ 生源地贷款的咨询电话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25—83335173、83335573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025—83273877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8年8月14日

2008年江苏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能够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样享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促进江苏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并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发放。
  一、申请条件
  江苏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江苏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注:2008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已于今年6月底前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申请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和在省内高校就读的老生须已被列入认定名单,详细情况可咨询您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江苏省外高校江苏籍在校生,须由所在高校出具贷款证明。
  (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则可由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到6000之间的整数,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原则上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三、申报材料
  (一)贷款证明材料
  1.2008年入学的新生及省内高校江苏籍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已先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通过预申请的审核的学生,须由毕业中学或高校出具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材料。
  2.江苏省外高校江苏籍在校生,须由所在高校出具贷款证明。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邮储银行账号
  借款学生需提前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卡折合一),开户免费,领取卡及存折并预存5元至该账户,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助学贷款汇划至学校账户时的手续费,不得支取,如因手续费不足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汇付,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收据可在贷款汇付后向当地邮储银行索取。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
  借款人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准备材料
  准备齐全上述贫困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邮储银行存折后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三)审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四)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特别提醒,合同中请填写存折账号,账号务必填写准确,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贷款无法汇划,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合同回执寄返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报到后20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应主动与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本合同所附回执是本合同项下重要凭证,特提醒各位同学,在条件允许下尽量采用挂号信邮寄。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五、特别提醒
  (一)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借款人应在还款后及时与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经办邮储银行进行帐务核对工作,防止出现问题。
  (详情可查询网址:http://www.loan.js.edu.cn/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二○○八年八月

二00八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亲爱的同学们,恭喜您们在这个夏天终于有所收获,十年苦读终于迈进了大学的校门。在这个喜悦的时候,您和您们的家庭是否在为学费而苦恼?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广大贫困家庭的学子,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和减轻家庭负担。
  一、贷款申请资格
  1、借款学生必须是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或已经是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
  2、如借款学生是2008年入学的新生或江苏省内高校的在校生,则借款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此项认定工作已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详细情况可咨询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如借款学生是江苏省外高校江苏籍在校生,则须由所在高校出具贷款证明。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4、如果已具备申请资格,请与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因申请人数较多,为保证贷款的顺利及时发放,我们的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2008年8月18日至2008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请相互转告,及时办理。
  二、贷款申请程序
  1、申请者可从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处索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完毕后,连同申请人及一位法定监护人(通常为父、母)双方的身份证(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身份证或武警身份证为有效证件)、户口本、录取通知书(新生)、学校报到须知(新生),学生证(在校生)、借款人本人邮储存折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原件待其核实后退还本人)一起交至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需特别提醒的是,在领取申请表前,学生本人必须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卡折合一),开户免费,领取卡及存折并预存5元至该账户,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助学贷款汇划至学校账户时的手续费,不得支取,如因手续费不足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汇付,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收据可在贷款汇付后向当地邮储银行索取。
  3、申请表填写说明
  (1)标有“★”的数据为在校生必填项,标有“☆”的数据为新生必填项。
  (2)“申请类型”在以下两类中选择其一填写:新生申请或在校生申请。
  (3)“借款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身份证件一致。
  (4)共同借款人信息中,“证件类型”在以下三类中选择其一填写: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或武警身份证件。
  (5)“与借款人关系” 在以下四类中选择其一填写:父、母、近亲属或其他。
  (6)“学校类别1” 在以下两类中选择其一填写: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学校。
  (7)“学校类别2” 在以下两类中选择其一填写:中央院校、省属院校或地市级院校。
  (8)“申贷原因”在以下四类中选择其一填写:因病致困、因灾致困、劳动力少无稳定收入或其他。
  (9)“申请贷款金额(元)”为1000到6000之间的整数,包含1000和6000。
  (10)“申请期限(年)”必须填写整数,且必须大于等于7年、小于等于14年。
  三、贷款合同签订程序
  1、提交的申请表审核通过后,请学生和一位法定监护人(与提交申请表时的监护人一致)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签订贷款合同。具体合同签订时间请在提交申请表时,咨询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借款合同需学生及监护人双方签字、捺印,需注意的填写事项如下:
  (1)签署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2)本借款合同的还款计划由系统自动生成,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3)签字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当面手签;捺印默认为左手食指。
  (4)合同中请填写存折账号,账号务必填写准确,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贷款无法汇划,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合同回执寄返(重要事项)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报到后20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应主动与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本合同所附回执是本合同项下重要凭证,尽量采用挂号信邮寄。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全部申请工作至此完成,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审核填写完毕的借款合同,由其汇总整理后上报江苏省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五、贷款资金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二00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