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毕业生的自律意识,引导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的毕业生是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全日制在校毕业班的本科生、专科生。
第一章 部门工作分工
第三条 毕业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全校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相应措施,共同加强毕业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要制定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管理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各项工作,重点做好毕业生登记及自我鉴定、优秀毕业生评选、毕业典礼等工作。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要对毕业生班主任、辅导员和就业指导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就业方针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和技能;及时做好毕业生报到证办理、就业派遣及学生档案的交接工作;教育引导学生尽快落实就业单位,签署就业协议,提高协议就业率;做好就业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要做好毕业生的毕业论文答辩组织工作;做好毕业生学生证等的注销清理工作;做好毕业生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做好教材费结算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要加强门卫管理,加强校园治安执法力度,严禁校外人员借毕业生离校之际到校园行窃、滋事,制止毕业生的各种不文明行为,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
第八条 图书馆、财务处、后管处和后服总公司等安排好毕业生离校前相关手续办理和证件清理工作。
第九条 团委及时做好学生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从毕业生实际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毕业生的文化生活,增强学生热爱母校的情感。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第十一条 宿舍管理科和后服物业公司要认真检查毕业班学生宿舍,对损坏宿舍内公用设备的要查清责任后责令赔偿,对人为故意损坏的从重处罚,对在宿舍或公共场所墙壁上乱写乱画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处帮困助学办公室要依据有关文件,组织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毕业前填写《还款确认书》,办理转贷等相关手续,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召开毕业生工作会议和全体毕业生会议,传达就业政策及学校有关毕业生工作的规定,做好毕业生鉴定及材料归档工作,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倡导热爱母校和文明离校的良好风气。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督促欠费学生于毕业前到财务处缴清学杂费。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的,可按正常手续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规定时间以后缴清的需持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毕业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督促毕业班的班主任、辅导员深入毕业生中间,关心毕业生的学习、生活及就业等,及时帮助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证毕业生文明、健康、愉快地离校。
第二章 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毕业生在毕业与就业工作过程中的权利:
1.了解国家和学校毕业、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的权利;
2.向学生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咨询并要求提供相应毕业与就业服务的权利;
3.获得用人单位及其人才需求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4.获得毕业与就业工作人员的客观、公正的评价的权利;
5.在国家就业政策和学校就业工作规定的范围之内以及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参与公平竞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6.用人单位违约后,可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7.依法对毕业与就业工作进行监督,对毕业与就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批评、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毕业与就业工作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1.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毕业与就业方针、政策的义务;
2.接受学校、学院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的义务;
3.服从校、院毕业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完成校、院布置的与毕业工作有关的任务或事项的义务;
4.遵守择业道德和学校毕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5.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
6.及时如实向所在学院报告就业工作落实情况的义务;
7.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的义务。
第三章 毕业生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条件及奖励办法参照《江苏技术师范优秀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杜绝毕业生在离校期间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毕业生离校期间表现突出、影响恶劣的违纪行为。对有下述违纪行为之一者,按照《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从重处理:
1.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摔、乱砸瓶物者;
2. 聚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
3. 违反学校规定,又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出言不逊,行为不羁者;
4. 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大声喧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影响恶劣者;
5. 在校园、教室等公共场所损坏公物,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6.侮辱、诽谤、谩骂、围攻、恐吓、威胁或蓄意报复学校工作人员者;
7.办完离校手续后,故意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二十条 有违纪行为的毕业生中曾获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学校在处分或处理的同时将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有贷款者,取消其减免贷款资格,并视其受处分后的认识和态度决定是否予以暂缓派遣。所受处分材料全部如实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档案已发的,处分材料寄往用人单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违纪毕业生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毕业生离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不得擅自离校。因单位面试,参加人才交流会、双选会、公务员考试需离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擅自离校或经允许离校而逾期未返校的,按《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班班长可提前到各学院领取办理离校手续清单,按清单所列部门集中或分别办理公物归还手续。对于丢失或损坏的,应按各部门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全部单位盖章确认后,将清单交回各学院。不正常办理手续的,一律缓发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按时办理缴清学费、归还贷款等手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拖欠。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中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要自觉起模范带头作用,身体力行,顾全大局,与全体毕业生一起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有利于学校稳定、改革和发展的活动,倡导和力行文明健康的离校方式。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应注重自己的文明素养,离校前要搞好宿舍卫生,保证床、桌、门窗等完好无损。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时,注意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凡有借东西未还(如学习、生活、体育用品等)或损害公物未赔偿的毕业生,应在离校前一周全部主动结清。未结清者,不得领取各种毕业证件。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要认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用黑色钢笔规范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