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6-03-02     访问次数: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   辅导员任职条件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高校的稳定。

2、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3、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辅导员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二、辅导员工作职责

辅导员在院(系)的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开展好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全面指导学生,维护学生利益。深入学生实际,保持与学生经常性的接触与思想交流,了解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及时反映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的意见和要求。

3、组织学生学习我校《大学生手册》中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条例,重点做好《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做好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安全等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奖惩、帮困助学、宿舍管理等工作。

4、抓好校风、学风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学风教育和学风检查活动,帮助指导学生树立“文明、勤奋、守纪、实践”的优良学风。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学风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5、协助院(系)党团组织抓好学生班级和团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积极慎重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考察和组织发展工作。指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广泛开展文艺、体育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6、积极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辅导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工作,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信息,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

7、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组织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及学习培训、工作研讨等活动。对学生的状况和工作情况作好记录,收集整理好各种资料和台帐。每学期开始和结束要写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按时交到所在院(系)。

8、完成院(系)和学生工作处(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辅导员的聘任

1、各院(系)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原则上保证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名专职辅导员。

2、辅导员从学校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也可以从退休教师中选聘。新聘任的专职辅导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辅导员实行专、兼职聘任制度。专职辅导员任期为四年,兼职辅导员任期为两年,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4、院(系)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的专兼职辅导员的配备。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推荐辅导员,报学生工作处(部)、人事处审核备案。新任专职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处(部)、团委和各院(系)共同考核推荐,报学校批准。

5、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全校辅导员的宏观管理与建设,各院(系)党总支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培训、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四、辅导员的培训

1、岗前培训。学校每年对新聘任的辅导员集中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掌握并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

2、理论培训。采取定期举办理论学习班、请有关领导和专家作系列讲座、召开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对辅导员进行理论学习和理论培训。

3、业务培训。通过举办业务技能培训班、请具有丰富经验的辅导员介绍经验、组织到其他高校调研和考察、推荐辅导参加上级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等,提高辅导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

4、在职研修。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研究生或在职进修,纳入学校教师培养计划。鼓励辅导员在自己的所学专业方面的发展,可以适当参加有关学科教研室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鼓励辅导员申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科研项目,在科研条件上予以适当支持。

五、辅导员的考核

1、由院(系)根据学校年度考核的要求,对辅导员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是对辅导员的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核,重点是考核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等级。

4、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学校每二年组织一次“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六、 辅导员的待遇

1、专职辅导员符合干部任职条件者,连续工作满2年、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经组织部门考核合格,可分别定为副科级、正科级。专职辅导员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表现突出,经组织部门考核合格,可定为副处级。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辅导员可提前定级。

2、 兼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合格者,由院(系)按所带班级数计算教学工作量与其教学、实验室建设、党政工作等工作量合并计入总工作量。

3、学校按专职辅导员每月40元(全年按10个月计)、兼职辅导员每月3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的标准发放通讯补贴。

4、 各院(系)专职辅导员以6个责任班级为基数,按每超一个班级(最多可超4个班级)每月补贴6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的标准核拨给院(系),由院(系)考核发放。

5、专职辅导员可兼任班主任,享受班主任津贴;但一个辅导员最多只能兼任2个班的班主任。

6、辅导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七、辅导员的奖惩

1、各院(系)应根据对辅导员的年度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岗位津贴。

2、凡被评选为优秀辅导员的,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第一次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连续第二次考评不合格,要及时解聘。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八、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