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了做好我校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现就学生走读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走读申请的审批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的走读申请。学院审核学生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学生走读申请表》。 (2)学生应认真填写《学生走读申请表》中相应的内容,并由学生家长到所在学院,在学院辅导员在场情况下,在《学生走读申请表》上“家长意见”栏中填写明确意见,写明“走读期间,学生在校外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并签名。 (3)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4)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 二、根据学校规定,走读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居住地在常州市区; (2)申请走读的同学,“家长意见”栏必须由家长本人到学校填写,其他人不得代填; (3)学生申请走读,家长必须到学生所属学院办理,并携带户口簿及身份证(提交复印件一份作为申请材料附件); (4)未提供上述材料的,走读申请,学院和学校不予审批。 三、需要续办的学生,只要提供一张《学生走读申请表》。 四、学生处审核盖章后,学生将审核完备《学生走读申请表》的复印四份,一份交所在学院留存,一份自己留存,一份交财务处,一份交公寓门卫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五、走读申请办理时间 5月25日至6月9日,各学院进行办理、审核;6月10日17:00前各学院将走读材料集中送至学生公寓管理科(19#-310),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办理走读申请的审批手续。(附表)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